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
发布时间:2015-03-02  该内容已经被浏览了 15165 次  信息来源:苍南物流网www.cn.wz561.com
摘要: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

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

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
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
第一条[目的依据]为加强邮件、快件收寄验视管 理,维护邮件、快件寄递安全,保障寄递渠道畅通,促进邮 政行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、《邮政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[适用范围]用户交寄邮件、快件及邮政企 业、快递企业收寄验视邮件、快件以及邮政管理等部门相关 监督管理工作,适用本规定。
本规定所称收寄验视是指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接收用户 交寄的邮件、快件,并查验用户交寄的邮件、快件是否符合 禁寄、限寄有关规定,以及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上 所填报内容是否与其交寄的实物相符的过程。
第三条[工作方针]邮件、快件收寄验视工作坚持安 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的方针,强化源头治理,落实 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的主体责任,建立企业负责、政府监管、 用户遵守和社会监督的机制。
第四条[监督管理]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、国家 安全、民航、海关、检验检疫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相 互协调配合,加强邮件、快件收寄验视的监督管理,保障寄
递渠道安全畅通。
第五条[宣传与咨询]邮政管理部门及邮政企业、快 递企业应当釆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关于禁止寄递、限制寄递的相关规定,并通过电话、网站等途径为用户咨询提供便利。
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禁 寄、限寄物品有关规定。
第六条[管理要求]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应当按照 “谁收寄,谁负责”的原则,建立健全收寄验视工作责任制, 制定收寄验视操作规程,配备验视邮件、快件所需的设备和 工具,向用户告知禁寄、限寄物品有关规定,严格执行收寄 验视制度,严防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。
第七条[教育和培训]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应强化从业 人员验视邮件、快件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。教育和培 训应包括国家关于禁止寄递、限制寄递的相关法律、行政法 规、规定和标准,验视邮件、快件的操作方法,禁寄物品辨 识方法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。
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应将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,建立制度,健全档案,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情况。
从事邮件、快件收寄验视和安全检查的人员必须经过教 育和培训合格后,方可上岗作业。
第八条[交寄提醒]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应当在邮件 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上以醒目文字提示用户须遵守禁寄、限寄物品有关规定。
第九条[主动开封]用户应当积极配合邮政企业、快 递企业的收寄验视工作。邮件、快件交寄时巳经封装的,应 当主动拆开封装,接受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的验视。
第十条[企业职责]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 寄的邮件、快件,应当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当面提醒用户不得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;
(二)指导用户完整、清楚填写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, 并提醒用户填报的内容须真实、有效;
(三)当面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装材料、填 充材料,协助用户按《快递服务》国家标准妥善封装;
(四)验视时发现疑似禁寄物品或不能当场确定安全性 的物品的,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专业机构或有关部门开具 的安全证明;
(五)验视时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的禁寄 物品,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;
(六)按照规定需要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、安全证明 或其他书面凭证的,应当向用户详细说明证件或书面凭证的 类别和要求;
(七)在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上详细注明邮件、快件 的重量或尺寸、寄递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内容。
第十一条[验视内容]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验视用户 交寄的邮件、快件,应当包含以下内容:
(一)用户填写的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上的内容是否 完整、清楚、详细;
(二)用户填报的物品名称、类别、数量是否与交寄的 实物相符;
(三)用户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装材料、填充材料是 否属于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;
(四)用户交寄的限制寄递物品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;
(五)用户是否按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、安全证明或 其他书面凭证;
(六)邮件、快件的封装是否符合寄递安全的需要;
(七)其他需要验视的内容。
第十二条[不予收寄的情形]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验
视用户交寄的邮件、快件,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收 寄:
(一)用户拒绝当面验视的;
(二)用户填写的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不完整的;
(三)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上填报的内容与其 交寄的实物不符或填报的内容模糊,并且拒绝修改或重新填 写的;
(四)用户交寄禁寄物品或使用的封装材料、填充材料
(五)用户未按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、安全证明或其 他书面凭证的;
(六)用户交寄限制寄递的物品超出规定范围的;
(七)用户交寄的邮件、快件不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或 不能确保内件安全的;
(八)对用户交寄的信件,必要时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 可以要求用户开拆,进行验视,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,用户 拒绝开拆的,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不予收寄;
(九)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三条[验视标识]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应当对巳 验视的邮件、快件以盖验视章等方式作出验视标识,载明验 视人员的姓名或工号。
第十四条[用户义务]用户交寄邮件、快件,应当遵 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、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,并履行下 列义务:
(一)确保交寄的邮件、快件不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 全和公民、法人、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;
(二)完整、准确、清楚填写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,包括寄件人、收件人姓名、地址、电话和寄递物品的名称、类别、数量等内容,确保填报内容的真实、有效;

(三)不在邮件、快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;
(四)主动展示交寄的物品,积极配合邮政企业、快递 企业的验视工作;
(五)按照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的要求妥善封装邮件、 快件,防止内件散落、丟失、损毁,或者污染、损毁其他邮 件、快件;
(六)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、安全证明或其他书 面凭证,并确保身份证件、安全证明或书面凭证的真实性;
(七)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。
第十五条[化学品的交寄]用户不得交寄危险化学
品和国家禁止寄递的化学品。
用户交寄普通化学品,应当出具相关专业机构或有关部 门开具的安全证明,封装化学品必须符合寄递安全要求。
对用户交寄的普通化学品,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应当在 专门的营业场所或安排专门人员收寄验视。
第十六条[特殊物品交寄]用户交寄易碎或有防潮、 保鲜、保质期限、限时送达等特别要求的物品,应当在邮件 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上注明,并当面向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说 明情况;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在邮件、快件外包 装上加注醒目标识。
第十七条[记录保存]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收寄用户 巳出具相关安全证明或书面凭证的物品时,应当如实记录收 寄物品的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收寄时间及寄件人和收件人姓 名、地址等内容,相关材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。
第十八条[应急处置]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 全收寄验视应急处置机制,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, 明确相应的应急处置程序和保障措施,及时、妥善处置收寄 验视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。应急处置预案应按规定报邮政 管理部门备案。
第十九条[特殊时期的要求]国家举行重大活动等特 殊时期,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应严格执行邮政管理、公安、 国家安全等部门关于特殊时期的相关规定,并加大收寄验视 督查力度,全面检查本企业的收寄验视情况。
第二十条[配合监管]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应当积极 配合邮政管理、公安、国家安全、海关、检验检疫、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,为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 提供便利条件,发现利用寄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,应 立即报告,并协助做好相关调查工作。
第二十一条[监督检查]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 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执行收寄验视制度、从业人员教育和培 训等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第二十二条[举报受理]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 件、快件收寄验视举报制度,公开举报电话、信箱或者电子 邮件地址,受理有关违反本规定的举报;受理的举报事项经 调查核实后,应当按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二十三条[违规收寄的责任]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 违反本规定,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,或者违规收 寄禁限寄物品的,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邮政法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第二十四条[用户责任]用户违反本规定,未如实说 明交寄物品名称、类别或在邮件、快件内夹带禁限寄物品或 其他不安全的物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,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;情节严重、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尚 不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及 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处罚。
第二十五条[实施时间]本规定自XXXX年XX 月XX日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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